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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是怎麼認定的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75W)
故意侵害智慧財產權是怎麼認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智慧財產權客體型別、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第三條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故意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被侵害智慧財產權客體型別、權利狀態和相關產品知名度、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
對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智慧財產權的故意:
(一)被告經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通知、警告後,仍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實際控制人的;
(三)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存在勞動、勞務、合作、許可、經銷、代理、代表等關係,且接觸過被侵害的智慧財產權的;
(四)被告與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之間有業務往來或者為達成合同等進行過磋商,且接觸過被侵害的智慧財產權的;
(五)被告實施盜版、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
(六)其他可以認定為故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