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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刑事認定?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7.15K)

一、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刑事認定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的刑事認定?

1、行為人主觀過失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首先,應該是由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本身的特徵所決定的,從刑法理論上看,智慧財產權犯罪可歸入行政犯,即是違法了經濟、行政法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如國家制定的《商標法》、《專利法》、《反不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行政犯由於其倫理道德上的可譴責性較弱,不宜對其主觀犯意過於苛刻,行為人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下,才宜作為犯罪對待,過失行為通常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其次,智慧財產權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不能由過失構成,也是由刑法的規定所決定的,因為按照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是否可以由過失構成,理應以刑法規定為限。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行為即使有社會危害性,也不能作為犯罪處理,第三,過失不構成犯罪,符合國際立法的原則,世界上除了義大利以外,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均沒有將過失列入犯罪之中,因此,將過失納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僅與刑法原理不符,也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悖,同時也不符合世界有關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刑事立法的發展趨勢。

2、行為人不作為不構成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主觀要求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決定了行為人均採取積極地行動並追求希望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是說客觀行為都採取作為的形式,不作為不符合該罪的客觀要件。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一種表現方式,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判斷不作為犯罪應當具備如下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構成不作為的前提條件,其次,行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重要條件,第三,行為人沒有履行作為的特定法律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關鍵條件。需要強調的是違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並非都構成不作為的義務根據,只有經刑法認可或要求的,才能視其為作為的根據。換言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方面要求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同時要求刑法的認可,若只有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而無刑法的認可或要求,

3、行為人即使不履行這種義務

也不構成犯罪。比如《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負有審查和刪除侵權作品的義務,但如果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不作為情節嚴重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總則、分則均沒有規定,所以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不作為情節如何嚴重、社會危害性如何嚴重都不構成犯罪;再比如《婚姻法》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有相互扶養的法定義務,同時《刑法》第261條規定家庭成員不履行扶養義務,情節嚴重的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典型的不作為構成犯罪,另外偷稅罪、侵佔罪以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都屬於不作為構成犯罪。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三章、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影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影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複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下列侵犯商業祕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祕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的;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的。

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的,以侵犯商業祕密論。

本條所稱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祕密的所有人和經商業祕密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祕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