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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2.28W)

一、侵犯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犯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由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對專利權及著作權的部分權利均施行期限保護,因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犯罪行為也只能發生在此期限內,超過此期限則不構成犯罪,現有的我國刑法對此沒有予以規定,可能會造成司法操作的困難,對此應通過立法來完善。

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如下: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6、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權行為。

三、對侵犯智慧財產權有如下處罰方式: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轉移、隱匿、銷燬的有關財物、資料;

3、消除現存物品上侵權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專利標記、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收繳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專利標記、特殊標誌;

5、收繳直接用於侵權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權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與物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

認定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主觀故意和懲罰性賠償之間這沒有任何的關係,但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例需要被判刑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情況下不會再適用於懲罰性賠償,而是會判定當事人繳納一部分的罰金,如果交了罰金之後,在賠償被侵權人的時候就是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