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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的有哪些

智慧財產權保護 閱讀(1.02W)

一、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的有哪些

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的有哪些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 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 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 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 科學發現。

(5) 工業品外觀設計。

(6) 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 制止不當競爭。

(8) 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的有關規定,智慧財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誌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

(7) 為披露過的資訊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智慧財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理髮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範圍。

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複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例如,一種新藥從研製開發到生產,需要花費十幾年的時間和幾億美元的經費才能上市。而這種科技發明成果作為知識財產是一種無形財產,屬於資訊財富的範疇,在經濟學上它作為“易逝財產”極易丟失,難以控制,因為複製這些知識幾乎沒有什麼成本。在資訊時代的今天,這種現象就更嚴重,愈是有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製或剽竊。因此,這種無形財產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規範化,使得知識產品的流通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正是適應了這個需要。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確認成果屬性,保障作出主要物質技術投入單位或個人充分享有由此所產生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等專屬權利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投資企業的競爭優勢,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的競爭,並用法律正確規範人們的行為,促使人們自覺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使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良好社會環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使其有更多的財力、物力和智力資源投向研究開發。

智慧財產權對這類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權益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智慧財產權保護部門對這類事件進行監管,保護我國公民的智慧財產權和法權益。一旦違反這類法律權益時,應積極的進行訴訟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