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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缺席怎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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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以對席審理和辯論主義作為基本架構,缺席審判因缺失"兩造對抗"這一根本性要素而成為審判制度中的例外門類。如何看待、探析並規制這樣一種特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的立法規範未嚴格界分對席審判與缺席審判的差異,缺乏理論的合理性和現實的可操作性,致使圍繞該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措施。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原告應舉證證明自己是所主張著作權的權利人。

著作權侵權缺席怎麼判決?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對如何證明著作權人規定了幾個規則:

1、原告提交證據證明作品上署有其名的,即推定原告為著作權人,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也就是說,原告舉出了其為作品的署名作者的證據,即完成了其為著作權人的證明責任,法官不得再要求原告進一步舉證;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證明。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作者即為著作權人,原告只要證明其為作者就達到證明其為著作權人的效果。

2、原告提交了所主張著作權的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查證屬實的,可以認定原告為著作權人;被告否認原告為著作權人的,應由被告舉出相反的證據反駁。

3、以署名的方式對權利人進行推定或者以上述證據對權利歸屬進行證明的,可以被逆轉、被推翻。以署名的方式認定作者的身份畢竟是一種推定,在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署名人並非作者的情況下,這種推定可以被逆轉。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證據,不能查證屬實,或者被告舉出了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的,也可以推翻原告的主張。

著作權侵權的判決關鍵在於原告是否能夠證明該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自己,按照判定的結果進行認定,如果著作權人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著作權屬於原告,被告缺席的情況可以按照缺席判決,主張權利的人首先必須是標的物的權利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