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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衝突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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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衝突怎麼解決?

著作權和專利權的衝突怎麼解決?

計算機軟體的著作權保護和專利權保護是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兩種保護模式。兩種模式都有各自的優缺點,在計算機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也都起著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兩種權利屬於不同主體所有,就產生了兩種權利的權利衝突。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與專利權衝突的一種形式是軟體的著作權人利用已經申請專利的軟體技術方案編寫出新的程式,然後進行了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申請專利就意味著其專利就要對社會公開,這也為著作權與專利權衝突提供了可能性。這種衝突形式實際上是一種專利侵權。

為解決著作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這一重合,可採取“一次賣絕”,是指繪畫、書法、攝影、影視、圖形等作品用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時,著作權人必須將在該產品上使用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轉讓給生產者。權利轉讓後,該產品則同上專利法調整,不再適用著作權保護制度。

《著作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中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二、著作權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作者死後,一般由其繼承人或者法定機構予以保護。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佈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是作者對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質利益為內容的權利。著作財產權的內容具體包括:

(1)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綜上所述,在計算機軟體開發中,經常發生著作權和專利權衝突的情況。這樣對於專利人來說可能構成侵權,為解決這個問題,應當採取的一個辦法就是專利申請成功時進行著作權登記,將這兩個權利始終統一到一人名下。即便是轉讓專利,也應當一併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