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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理商標被搶注如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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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理商標被搶注如何提出異議?

如果地理商標被搶注如何提出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依照《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不予註冊被異議的商標。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被異議的商標申請人為被異議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在商標公告期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那麼異議的理由有哪些呢?包括以下幾方面:

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誌。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馳名商標的。

2、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5條的規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註冊的。

3、初審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6條的規定,濫用地理標誌,致使公眾產生混亂的。

4、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或者著作權的。

5、初審認定的商標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標誌權的。

6、初審認定的商標是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異議有三個重要作用:

一、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註冊公告的前一天。

地理商標也是眾多商標種類中的一種,如果發現地理商標被搶注,應該及時提出異議,異議期是3個月。如果提出異議無效,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或者確認對方註冊商標的時間。作為商家,應該時刻保護自己產品的商標,如果被侵權,要學會通過法律渠道申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