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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異議搶注需要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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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異議搶注應該怎樣辦理

商標被異議搶注需要怎樣辦理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提出異議注意事項:

1,一定要在初審公告之日期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異議申請資料需要一式兩份。

3,商標官費每個類別500元,別忘記交哦!

4,自行辦理的可以直接去商標註冊大廳或者商標局駐中關村辦事處受理大廳辦理,也可以通過郵局郵寄,或者其他快遞提交申請材料。

商標被搶注了可以向註冊人提出異議或宣告無效。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馳名商標保護)、第十五條(禁止他人搶注)、第十六條第一款(地理標誌保護)、第三十條(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三十一條(初審公告申請在先,同一天申請初審公告使用在先商標)、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在先權利、不得不正當手段搶注 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異議和宣告無效的區別在於,一個是在公告期提出,一個是在拿到商標註冊後的五年內提出宣告無效。宣告無效對馳名商標沒有時間的限制。

在我國相關的商標,如他人認為對自身的合法權益構成了傷害的。相關的商標持有人可以向持有商標的持有者進行相應的異議辦理,符合我國的相關商標法律。相關的持有人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辯解和解答,來回復這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