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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債務的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什麼

夫妻債務 閱讀(1.5W)

離婚房產債務的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什麼

夫妻雙方決定離婚後就要對夫妻共同債務和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的過程中會因為很多原因導致分割的不同,離婚房產債務的分割的原則和方法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瞭解吧。

分割的方法和原則

夫妻離婚時,只分割共同財產,如有約定且約定不Υ反法律規定,按照約定分割共同共有財產。如無約定,除卻法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由法院根據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分配。對於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對於有上述行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司法實踐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具體闡述

離婚不僅是夫妻法律關係的解除,也是雙方財產關係的解除。因為夫妻關係是所有社會關係中最為密切的一種,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財產往往很難分清楚。因此,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往往是離婚訴訟的焦點。結合法律規定,筆者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中常見的問題總結分述如下:

(一)房產的分割:房產作為特定的不動產,是?個家庭財產中的重中之重。特別是當今社會,房子做為個人居住的必要條件,也作為市場經濟投資的熱門,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因為購買房子、裝修房子往往會耗費一個家庭的所有積蓄,同時房貸的問題也成為房奴的心頭肉和骨中刺。因此,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問題往往是當事人關注的焦點問題。生活中常見的房產分割包括:

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

此種情況下法律關係比較簡單,根據物權法規定,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及虧損屬於房屋產權人,如另一方有參與該房子的裝修等支出,構成對該房產的舔附價值,對於裝修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楊帆是一家外企工作人員,工資豐厚,2004以個人資產在北京購買房產一處,當時市值40萬元左右,並辦理了產權證。2006年,經人介紹認識了向雲,不久二人結為夫婦,隨著北京房地產市場的升溫,楊帆的房子也升值了很多。2009年,楊帆覺得與向雲?有共同語言,互不關心,感情已無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楊帆的房子已經升值到120萬左右。向雲對解除婚姻關係?有異議,但是認為房屋升值部分即80萬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楊帆則認為該房產是婚前個人財產,婚後仍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房產是楊帆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行為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兩人結婚後,並δ就該房產的產權達成新的約定,因此,房產仍然屬於楊帆個人所有,其增值部分向雲無權分割。

2.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產

此種情況下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房產共同還貸部分,應視為向銀行的借款,為買房人一方的個人債務。無論婚後個人還貸還是共同還貸,都是夫妻的共同權益的支出,還貸的部分中含對方一半權益的,離婚時一方要返還給對方。如果能證實還貸資金來源於婚前財產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房屋增值部分,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產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共同還貸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3.一方婚前按揭貸款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後取得產權證,婚後繼續還貸的房產的歸屬問題。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也是我們處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房產比較多的情況。此情形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產產權權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目前婚姻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產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意ζ著婚後取得房產證就是婚後房產,因為房屋所有權是在簽訂購房協議時即確定下來,房產登記只是國家為了便於管理,使物權能夠具有公信公示力而進行的行政行為。該房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4.婚後出資包括貸款購買的房產

這種情形,分為三個步驟。

第一步,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有夫妻將孩子的名字加在產權證上的,分割時要保留孩子的份額。

第二步,明確產值,即按市場現價計算,雙方可協商確認,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一般有兩種解決方法,一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採取競價,房屋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並補給另一方房屋價值一半,如果一方不同意競價,則採取第二種方式,即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取得房屋一方補給另一方評估價值的一半。

第三步,分割財產,即分割權益和債務,如果涉及貸款,則先扣除該貸款部分,分割後由取得房產產權的一方繼續承擔δ還貸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5.離婚時,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

此種情況下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該房產時應考慮一方承租時的使用價值。根據公房使用權取得方式可分為以下二種情況: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問題。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權,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產權的,分割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一方所有,扣除後的房產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6.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款,是否構成對子女的贈與。

此種情形下,一般房產證的都會登記在子女的名下,在發生糾紛時,特別是子女涉及到離婚時,如何認定該房屋的性質成為一個焦點問題。這裡也可以舉一個案例。高洋是留洋博士,2006年在歸國後,偶然情況下重遇大學同學李霞,二人在各方面撮合下,終於情定北京,二人於2006年11月在北京結婚登記。婚後,高洋回國定居工作,二人居住在北京朝陽區的房子裡,該房子購買於婚前,婚後取得的房產證是登記在高洋名下,李霞對此一直以為是高洋自己的房子。婚後,因為高洋不適應國內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整天抱怨這不環保,那不先進,感覺似乎是婚姻拉低了他的生活質量。兩人也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終於,兩人在2008年5月協議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方面,高洋自願把北京的房產留給李霞。隨後,高洋就辦理了出國手續。

2008年底,高洋的父母到北京看望二人,才發現二人已經離婚,當他們知道高洋把房子留給了李霞,二老非常生氣,因為該房子是二老於2005年出資購買,因為想著繼承過戶的費用手續問題,就直接把房子登記在兒子高洋的名下,二老認為高洋δ經父母同意,擅自將房子處理給女方,侵害了二老的合法財產權益,在與李霞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二老只好將高洋和李霞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高、李離婚協議中關於房產的約定無效,要求返還。庭審中,高洋委託律師出庭,認可購房款確實系父母出資。其在離婚協議時並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不知道自己無權處分父母的房產。而李霞答辯說父母給高洋購買的房子屬於贈與,且房產證在婚後取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高洋有權處分該房產,故不同意返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高洋的父母以高洋的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則高洋即為房產購買人,至於購房款的支付,是另一法律關係,且交款收據和產權證都能證明高洋是權利人,可以認定是父母對高洋的贈與,屬於高洋的個人財產,因此,高洋有權處理該房產,所以離婚協議約定有效。判決駁回高洋父母的起訴,房產判歸李霞所有。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父母實際出資時,在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下,也有證據證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推定為贈與。如果有證據證明父母與當事人之間是借貸關係,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且此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一般在實踐中,只出具借條並不能完全證明,此外法院一般要求出具打款記?等資金線索,追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在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後才會對相關事實予以認定。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實踐中,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從常理出發,可以認定為向自己子女乙方的贈與,可以認定房產為個人所有,若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有書面的宣告為該贈與是歸出資人子女個人所有,一般應認定為向雙方的贈與。

綜上所述,實際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擁有一處或幾處的房子較為常見,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婚前房貸的情況也較為普遍。如果能採用婚前夫妻財產協議書或者婚內夫妻財產協議明示房產的歸屬最好。但是實際生活中採用這種方法的很少。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後都應該知道離婚房產債務分割的原則和方式是什麼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