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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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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 離職證明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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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期間未辦理離職證明,怎樣辦勞動手冊?

  勞動仲裁期間未辦理離職證明,勞動者仲裁之後根據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如果判決勞動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勞動雙方持續履行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rn  《勞動合同法》rn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rn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rn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rn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rn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r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rn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rn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rn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rn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rn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rn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rn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n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n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n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rn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