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離職證明上沒蓋公章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有義務出具離職證明,並在離職證明上加蓋公司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離職證明怎麼寫?
離職證明
茲有 同志於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期間在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合同到期與蓋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後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三、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離職證明的格式是非常簡單的,但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不可能向仲裁機構提交了證據後,仲裁機構就一定會採納,若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真的沒有出具離職證明,員工也沒必要偽造離職證明,未加蓋公司公章的離職證明屬於無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