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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河南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那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18W)

一、河南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那些

一般河南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那些

河南省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

《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進一步深化檢務公開,增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的透明度,規範司法辦案行為,促進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公開案件資訊,應當遵循依法、便民、及時、規範、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網際網路、電話、郵件、檢察服務視窗等方式,向相關人員提供案件程式性資訊查詢服務,向社會公開重要案件資訊和法律文書,以及辦理其他案件資訊公開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路建立統一的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各級人民檢察院依照本規定,在該系統辦理案件資訊公開的有關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網際網路網站應當與人民檢察院案件資訊公開系統建立連結。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資訊,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資訊,不得公開。

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案件資訊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實施條例》、《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範圍的規定》等相關規定,審查擬公開的案件資訊。各部門對案件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規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部門是案件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案件資訊公開的組織、監督、指導和有關服務視窗的查詢服務等工作;案件辦理部門負責本部門案件資訊公開的密級確定、文書處理和稽核;新聞宣傳部門負責稽核、釋出重要案件資訊和收集、處理輿情反映;保密部門負責保密檢查、管理;技術資訊部門負責技術保障。相關部門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案件資訊公開工作謀取利益。

二、資訊公開的公開主體有哪些

1、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第10條)

3、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

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圖板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鄉(鎮)人民政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綜上所述,資訊公開是我國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過程中所要做的,每個省份地區都應該要按照國家規定做到資訊公開,一個是能便於公民瞭解國家在行使這些職能的相關細節,還有一個就是也便於人民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