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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89W)

我國政府是人民的政府,為人民服務是我國政府的原則。在行政方面儘量保證行政的透明化與公平性。為了響應這一要求與宗旨,近日上海政府進行了資訊公開。那麼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有哪些內容?

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總則

●第一條(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資訊,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推進體制)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監察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資訊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五條(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資訊公開事宜提出諮詢。

●第六條(公共利益的維護)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並明確該公文屬於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資訊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等稽核後,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釋出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前,知道該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資訊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釋出的政府資訊內容不一致的。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釋出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資訊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許可權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九條(公開內容的核實核對)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資訊內容一致。

●第十條(不確定、虛假和不完整資訊的處理)

除行政機關將檔案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外,屬於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資訊,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後,根據職責許可權範圍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在上海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主要對於政府的行政內容等進行了公示。並且對於日常的行政內容以及管轄方面等都進行了公示。除此之外,對於擾亂政府工作的處罰也作出了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