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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35W)

一、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於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2007年4月5日釋出,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二、主要內容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政府進行資訊公開的目的在於對社會上關注的行政審批或者事件進行公示,接受公民的監督與檢查,以便更好落實政策,也好更好更合理的制訂相關規章制度提供群眾基礎。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進行資訊公開時,應當根據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避免將涉密資訊公開到網際網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