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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2.05W)

政府資訊的公開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公民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合法的利益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所以我們可以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那麼黑龍江省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黑龍江省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是什麼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政府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政府資訊,是指政府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掌握的檔案、資料、圖表、程式、條件、標準、要求等資訊。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機關)及其工作部門(含其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執法機關,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或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 本規定所稱公開,是指向政府機關內部以外的社會公開。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資訊公開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資訊,均應當予以公開。

第五條政府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資訊的義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獲取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權利。

第六條政府資訊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全面、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辦公部門是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政府機關指定的機構負責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資訊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部門、資訊產業部門、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等有關政府機關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解決政府資訊公開過程中的重要問題。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政府資訊公開的正常活動。 第十條政府機關根據本規定提供政府資訊,不得收費。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範圍

第十一條政府機關應當確定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資訊的範圍和內容,並主動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管理規範與發展規劃

1、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中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發展戰略、綜合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3、城鎮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各類專業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1、政府機關重大事項決策及其實施情況;

2、影響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與處理情況;

3、土地徵收、徵用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探礦權和採礦權出讓、國有企業產權處置和交易情況;

4、教育、文化、民政、衛生、勞動與社會保障、扶貧等社會管理事務或公共服務專案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5、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銷售、廉租房的建設和租賃等情況;

7、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設定、調整、取消以及辦理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式、要求及結果;

8、稅收的依據、標準和徵管情況;

9、收費、收取基金、行政處罰的依據、標準、範圍、程式以及有關費、款的收繳、使用情況;

10、旅遊風景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有線電視、郵政、通訊、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設施或專案的定價、價格調整情況;

11、稅費減免、補貼等有關優惠政策及其落實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

1、政府投資的城鎮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專案的公開招標、中標及驗收情況;

2、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政府採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公告、受理政府採購投訴的聯絡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供應商不良記錄名單、政府採購招標業務代理機構名錄等情況;

3、政府投資建設的公益事業專案的立項、投入、驗收等情況;

4、政府機關掌握的資金、專案、指標的分配、使用、落實等情況;

5、政府財政預算、決算和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定、職能、許可權、辦公地點、聯絡方式、主要領導的職責及調整、變動情況;

2、公務員、其他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聘用以及軍轉幹部、退伍士兵安置、畢業生就業、人才引進的依據、標準、條件、程式、要求和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法律、法規、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一條未列明的其他政府資訊,政府機關應當依照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資訊除外。

第十三條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政府機關在決策前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並在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對於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祕密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暫緩公開。待依法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後,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六條政府機關表明某項政府資訊是否存在,可能會導致不應公開的政府資訊洩露的後果時,政府機關可以對該資訊的存在與否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政府資訊涉及下列內容的,不予公開:

(一)國家祕密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工作祕密;

(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祕密;

(三)依法受到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正在調查、討論、審議過程中的政府資訊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只限於在政府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不在政府機關以外公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資訊。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三項所涉及的政府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不予公開的限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該資訊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的,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所涉及的政府資訊,如果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公開不會造成國家利益實質性損害的,政府機關可以決定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辦公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機關產生的保密資訊進行經常性清理和鑑定,對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按程式進行解密,並按程式予以公開。

三、公開形式

第二十條公開政府資訊,可以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機關網站、政府公報;

(二)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政府資訊公開欄、資訊查詢點、電子螢幕、電子觸控式螢幕、永久性揭示板等;

(四)便民手冊、服務指南、公告或通告;

(五)新聞釋出會;

(六)政府在檔案館設立的現行檔案查閱中心;

(七)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可以代表本機關依法向社會發佈政府資訊。

第二十二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本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明確申請公開的具體程式,並將本機關負責政府資訊公開事務的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目錄。政府資訊目錄應當記錄政府資訊的名稱、索引、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詢途徑等。 政府資訊目錄涉及的內容發生變化的,目錄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四條政府機關應當建立政府資訊公開檔案,對已公開的各種資訊資料立卷歸檔,供公眾查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詢已公開過的政府資訊時,政府機關不得拒絕並應為其查詢提供方便。 有關政府資訊資料已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的,政府機關應告知其查詢的方式和途徑。

規定了資訊公開的範圍和相關事項,而且也有兩種不同的公開方式,一種是政府必須進行資訊公開,另外就是公民可以依法申請資訊公開,如有疑問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