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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資訊公開規定有哪些?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1.3W)

我們都知道政府為了能讓公民知道更多的政府訊息,只要每一次政府有新的訊息,都會在網上公部出來,但對於資訊的公開也是有一系列規定的,那麼雲南省資訊公開規定有哪些?就是為了確保群眾能夠獲取更多的政府資訊,讓政府的工作更加的透明化,國家的保密局要做好對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雲南省資訊公開規定有哪些?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是全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推進全省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省監察廳協同負責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省工業和資訊化委負責協調有關資訊保安和資訊保安保障體系建設。省新聞辦負責推進健全完善全省新聞發言人制度,規範省直各部門新聞釋出會的審批手續。省國家保密局協同負責對政府資訊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領導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導、協調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單位)的指導。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指定機構並確定專職人員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全面履行條例第四條各項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並根據各自的職責範圍具體確定。對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應當逐項研究,界定範圍,明確公開的具體內容。

第七條 對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應當一併公開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的職能、職責和許可權;

(二)辦理依據、條件、程式和時限;

(三)辦事紀律和監督制度;

(四)辦理結果和法律救濟方式;

(五)為便於公眾瞭解公開的政府資訊事項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公開政府資訊: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政府公開發行的其他刊物;

(三)新聞釋出會;

(四)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和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的查閱點;

(五)政務資訊查詢96128專線、資訊公告欄、“政務資訊島”電子資訊屏;

(六)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

(七)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資訊的方式。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社會公眾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自政府資訊公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政府資訊查閱場所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提供的,經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釋出會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依法及時向社會發布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會公眾迅速知曉的重要政府資訊。

釋出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資訊資料、統計資訊等政府資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工作、生產、生活需要,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除條例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以外的有關政府資訊,但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取的政府資訊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切實做好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的政務(行政)服務中心等行政服務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視窗,及時、妥善處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為申請人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審查。對申請內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更改或者補充,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補充的,視為未申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下列情況,當場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以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諮詢、投訴、申訴或者舉報的,應當移交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者信訪等有關部門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三)不屬於條例規定的政府資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資訊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予公開內容,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範圍的,對能夠確定公開該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負責該資訊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和聯絡方式;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申請人選擇以紙質、電子郵件、光碟或者磁碟等載體,並通過郵寄、遞送、傳真、網路傳輸、當面領取等形式獲取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載體和形式提供的,可以採用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提供。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向其提供註冊登記、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與自身權益有關的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並提交書面申請。因特殊情況直接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免除有關費用: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農村五保戶;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五)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實際生活水平低於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資訊釋出溝通渠道。行政機關釋出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具體審查辦法由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把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確定考核標準和責任主體,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有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考核,並公開考核結果。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納入行風評議範圍,並採取設定群眾批評建議、投訴舉報信箱和電話,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等方式,聽取公眾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意見,主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監督,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同級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妨礙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正常進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於行政機關不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覆投訴、舉報者。重大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佈。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的有關行政複議申請,應當依法認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造成釋出的政府資訊內容不一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不及時予以澄清的;

(三)因重大過失或者故意公開錯誤政府資訊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規定,違法收取費用或者有償提供政府資訊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將違法所得退還繳費人;無法退還的,依法沒收,上繳本級國庫。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徵求權利人或者第三方意見,擅自提供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給權利人或者第三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行政機關應當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提供經費、設施、人員等方面的保障。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民政廳的資訊公開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資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資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資訊,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儲存的資訊。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務院辦公廳是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資訊;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政府資訊公開目錄和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保密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資訊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資訊。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協調機制。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釋出的政府資訊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釋出政府資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釋出。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資訊,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資訊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訊;

(四)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五)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專案、依據、標準;

(六)政府集中採購專案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七)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八)重大建設專案的批准和實施情況;

(九)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資訊及應對情況;

(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資訊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資訊: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稽核情況;

(四)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資訊進行審查。

行政機關對政府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釋出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資訊。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資訊,由製作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資訊,由儲存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資訊,應當自該政府資訊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資訊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佈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資訊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絡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等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資訊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資料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政府資訊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絡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絡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資訊內容。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資訊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稽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 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十二條 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

(三)政府資訊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資訊釋出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政府資訊公開指南和政府資訊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資訊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資訊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七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資訊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資訊公開的也得到了大家的支援,也可以讓群眾更好的知道有哪些新的政策,也可以更好的監督政府工作,讓群眾參與其中,因此對於大家來說就要清楚雲南省資訊公開規定有哪些?做好本職工作,不違法、不包庇的做好每一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