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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資訊公開有哪些規定?

政府資訊公開 閱讀(3.22W)

隨著現在科技越來越發達,國家的各項工作也做得越來越好,特別是對於國家的動向、和方案施使問題,要求必須第一時間在網上或公告欄上把資訊公開,那麼北京市資訊公開有哪些規定?要主動公開“三經消費”和行政的經費資訊,把公開的時限從20個工作日縮減到15個工作日內等等,那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北京市資訊公開有哪些規定?

12項內容政府要主動公開

相比於《條例》,《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的範圍,將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關注的12項社會熱點都納入到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內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詳細。

具體包括:《規定》要求政府主動公開“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資訊;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公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資訊;環保方面,要公佈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資訊;安全生產方面,要公佈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範措施等資訊。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專案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資訊;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應當招標的專案等資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准、徵收集體土地批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徵收結案等資訊;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專案、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範圍等資訊;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中的警示資訊和良好資訊;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資訊;行政機關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資訊;市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資訊,都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資訊內容。

突發事件初核情況應及時公佈

《規定》將政府主動公開資訊的時限由《條例》規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5個工作日,並要求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資訊。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瞭解事件真相和情況進展,也能杜絕謠言產生。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資訊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資訊,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釋出準確的政府資訊予以澄清。這樣一來,網路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路推手專門組織策劃並製造炒作的謠言將無生存之地。

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將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祕密”定義 防止以此當“擋箭牌”

《條例》規定不可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資訊。

《規定》在徵求意見階段,就有人建議應明確“國家祕密”等不公開資訊內容的定義,以免相關部門以此為藉口,拒不公開資訊。

《規定》正式出臺後明確:國家祕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的是商業祕密;涉及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資訊的屬於個人隱私。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規定》設定了“例外條款”: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後公開。

遇多人申請可納入主動公開範圍

除政府主動公開資訊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資訊。

《規定》要求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資訊應當是未經彙總、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資訊,防止資訊作假。

《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個人申請內容可轉化為政府主動公開內容——多人就同一政府資訊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資訊可以為公眾知曉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範圍;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決定予以公開的,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資訊納入主動公開範圍。

這一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範疇,更有利於行政透明,便於社會大眾瞭解相關資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公共圖書館應設政府資訊查閱場所

為便於市民獲取、瞭解政府資訊,《規定》設定了多種資訊公開渠道,包括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釋出會;報紙、廣播、電視;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資訊公告欄、電子資訊屏;政務微博等網路平臺等。此外,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定政府資訊查閱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裝置,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資訊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則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電子文字,並移送紙質文字。同時,行政機關應當設定政府資訊公開諮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諮詢服務。

《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佈本行政機關的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和不予公開政府資訊的情況;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資訊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北京政府資訊公開的規定是從什麼時候施使的?

《北京市政府資訊公開規定》經2014年5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7號公佈。該《規定》分總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監督和保障、附則5章45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資訊的公開也得到了許多群眾的支援,群眾也可以有參與權、監督權、參與權、讓公職人員不做違法事、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一定要清楚北京市資訊公開有哪些規定?這樣才能更好的約速自己不做違法事,遵守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