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宅基地 閱讀(1.6W)

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是多少平米?

據瞭解,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二、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實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拆遷的;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出租住房的。

注意:每個省市的宅基地標準是不一樣的。

部分省份宅基地面積標準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準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667m2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67m2;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667m2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2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