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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發證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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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發證程式是怎樣的

一、農村宅基地主管部門發證程式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登記以“一戶一宅、拆舊建新、法定面積”為前提,“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為原則,按下列程式進行:

1.申請;

2.受理;

3.稽核批准;

4.註冊登記;

5.核發、變更或者登出土地權利證書。

特別說明:宅基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登記內容必須在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網站和宅基地所在村(社群)進行公告,公告期15日(含法定節假日及週六週日)。其他型別的登記,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是否公告。

二、哪些情況不能登記發證?

1.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2.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正在處理的;

3.按規定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未能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的;

4.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身份證明、其他申請材料的,或申請登記的證明檔案、調查資料與實地檢視情況不一致的;

5.已異地安置或批准新建,需要拆除或承諾拆除的原宅基地;

6.土地權利已被依法徵收、沒收或收回,原權利人提出土地權利初始、變更登記申請的;

7.除繼承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前經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登記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的;

8.城鎮居民非法在農村購買和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的;

9.因依法查封、預查封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在查封、預查封期間,不得辦理土地權利的變更登記;

10.農村村民非法買賣或轉讓宅基地的;

11.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

三、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所需材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界址確認表等地籍調查成果資料;

5.門牌(民政部門有效證明材料);

6.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

7.土地登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前款第4項規定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座標,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提供申請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機關、單位或相關當事人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影印件。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姓名。如提供的證明檔案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申請人提供的登記材料中如有港、澳、臺和外國的機構或者其他的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由哪個部門負責?

1.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職能部門,負責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人員組織、業務指導、審查稽核工作;

2.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宅基地的糾紛調處,門牌辦理,協調轄區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居民社群)的配合工作;

3.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行為的查處工作;

4.縣民政部門負責指導鎮(街道)門牌的辦理工作;

5.公證機構負責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等公證工作;

6.村民委員會(居民社群)配合協助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溝通聯絡、權屬調查、糾紛調解、違法查處等工作。

7.縣級相關部門及時提供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需要的相關材料。

農村宅基地發證須遵循一戶一宅、界限清楚、面積符合要求的原則。土地存在爭議問題的、有違法行為的或者檢視相關資料卻與實地不符合的等行為,都不能等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