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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責罰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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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縣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責罰程式是怎樣的

廣大的農民朋友們現在對於農村宅基地的相關事情已經越來越關注,根據相關法律條例,農村宅基地已經出臺了新政策,安徽懷遠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與責罰程式一直也是當地人所關注的問題,接下來本站將對這方面進行詳細的講解。

《懷遠縣農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居民建房管理,節約使用土地,改善農村居住環境,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以及《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農村集體土地(不含縣都市計畫區、鄉鎮規劃重點控制區、龍亢經濟開發區)上農村居民自建房屋。

第三條 農村居民建房須按照統一規劃、有序建設、集約用地的要求,經審批後方能建設。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規劃禁建區建設。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強化監督管理,規範農村居民建房行為。縣住建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居民建房的規劃建設管理監管工作,縣國土局負責指導全縣農村居民建房的用地監管工作。

村委會具體負責本村域範圍內的農村居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審 批

第十條 農村居民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戶一宅”,對照標準,認真審查,報縣政府農民建房審批領導小組批准。對農民已出賣、出租、贈與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條 凡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1、新建住房的農村居民,持經鄉(鎮)包村幹部和四鄰簽字同意的報告,向所在地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村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將申請建房戶基本資訊、用地權屬和來源、申請要求、建房理由等情況在村委會和申請人所在的村民組張榜公佈。

2、公佈5日無異議的,申請人到所在村委會領取並填寫農村居民建房申請審批表,村委會簽署意見蓋章後上報所在鄉(鎮)政府。

3、鄉(鎮)政府接村委會上報的農村居民建房報告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村鎮規劃建設辦和國土所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村莊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對符合條件的,經辦人員簽署意見並繪製建房定點陣圖,經村鎮規劃建設辦和國土所負責人聯合審查後,由村鎮規劃建設辦將申報材料上報鄉鎮分管負責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鄉(鎮)政府向申請人和村委會出具書面答覆。

4、鄉(鎮)政府根據申報材料專題研究,經會議集體研究同意建房的,簽署同意意見。

5、縣政府成立農民建房審批領導小組,審批鄉(鎮)政府上報的建房申請。

6、縣農民建房審批領導小組批准後,鄉(鎮)規劃建設辦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選擇並領取建房標準圖,申請人應出具按標準圖建房的承諾書。

7、建房戶應在開工前5日向鄉(鎮)規劃建設辦申請放線,經驗線後方可開工建設。鄉(鎮)規劃建設辦要加強對農村居建房過程中的檢查監督。

8、農村居民在建房竣工後,應向鄉(鎮)規劃建設辦申請竣工驗收。對符合規劃和施工圖紙要求的,鄉(鎮)規劃建設辦應出具驗收證明,國土部門憑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證明,填寫地籍調查表,繪製宗地圖進行土地登記。

第十二條 符合第七條規定,確需佔用農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條第1、2、3、4、5款的程式辦理。有農用地轉用指標的,由鄉(鎮)政府提供有關材料報縣國土局,逐級申報經依法批准後,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併到縣住建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沒有用地指標的,可經縣政府農民建房審批領導小組批准先建,由縣住建局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先行建設,報縣國土局備案。

第十三條 凡符合第八條規定需要翻建的,需縣住建局認定並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後報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派員核實後按規定審批,報縣政府農民建房審批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 另址新建房屋需退出宅基地的,應書面承諾退出原宅基地並復墾,並與村委會簽定退出原宅基地和土地復墾協議後,按第十一條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需延長的,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向發證單位申請延續,延續的時間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有效期、延續期期滿或申請延續未經批准的,證書自行失效。

第五章 罰 責

第十六條 鄉(鎮)政府負責對農村居民建房施工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因疏於監管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縣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縣住建局、國土局及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追究其責任:

1、對不符合建房條件或不符合村莊規劃的農村居民建房進行違規審批的;

2、對違法建房行為查禁不力或不按規定進行查處的。

第十八條 村委會、村民小組工作人員在建房申請、審查、稽核和上報過程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從嚴處理。

第十九條 農村居民建房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未按選用的標準施工圖紙要求進行建設均屬於違法建設,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嚴重影響村莊規劃建設的,由鄉(鎮)政府下發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2、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未按選用的標準施工圖紙要求進行建設,超高、壓佔規劃紅線建設,影響村莊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鄉(鎮)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農村居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

1、實施舊村改造,統一建新村後,遷入新村居住戶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設房屋之日起滿2年未動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積使用土地的;

4、新房建成後,拒不履行原宅基地退出及復墾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制止和拆除違法建房的過程中妨礙、抗拒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毆打、辱罵執法人員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縣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及各村委會應各負其責,對因不作為、亂作為致使建設無序的,將嚴格問責。

綜上所訴就是對懷遠縣農村宅基地審批與責罰程式的相關介紹,主要摘錄了《懷遠縣農村居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條例進行詳細的闡述,希望對你有一定的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