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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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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是否合法?

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遷入城市,或打工、或經商,農村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被廢棄。在城市生活工作過程中,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出現資金短缺的情況,那麼這些農民能否用自己在農村的房屋抵債?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接下里,本站小編為您作簡要的介紹。

想要明確宅基地使用權能否抵債,首先需要明確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而通過宅基地抵債,則相當於變相的宅基地轉讓,那麼就需要明確宅基地轉讓的條件。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特點有:

(一)宅基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農民。使用權僅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特定的成員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不能申請並取得宅基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具有有限性。即宅基地原則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不能將宅基地轉賣。

(四)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即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或只交納了極少的費用。

二、轉讓宅基地使用權需具備的條件。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及有關政策,有條件的允許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不為法律所禁止。

需具備的條件有:

(一)轉讓人擁 有二處以上的宅基地;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

(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四)轉讓行為徵 得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強調一點,以上條件應同時具備。

三、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的立法依據。

我國人多地少,一直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且為防止出現農民轉讓宅基地後流離失所,進而影響社會穩定這一大局,我國立法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國務院於《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農村村民出 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規定,也體現了不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城鎮居民轉讓的意思。

綜上所述,我們明白,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並不合法,不會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農村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之間轉讓,不能轉讓給城鎮戶口的居民。以上便是小編對“以宅基地使用權抵債是否合法”的解答,如果您關於農村宅基地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