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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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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

(1)居住擁擠,宅基地面積少於規定的限額標準的;

(2)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新房分戶的;

(3)原住宅影響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4)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房的:包括批准回鄉定居的職工、離退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宅基地使用管理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農村村民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農村村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村的宅基地是農村集體成員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房屋及附屬設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村民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為了更好的管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必須符合一定條件,並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合理使用農村的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