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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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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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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市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由於農村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城鎮居民購買農村房屋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農村出賣人以此為由要求返宅基地房屋的話,法院是會支援的,但是也會相應要求原所有人返還對應的款項;如果買賣雙方相安無事,且不涉及到土地徵收的話,買受人還是可以繼續居住的。但是一定要清楚,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