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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有:(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二)在宅基地空閒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有:(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二)按照批准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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