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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舉證申請時效一般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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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舉證申請時效一般為多久?

在民事案件中,經常會發生當事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及時舉證的情況。我國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在指定期限確實提交困難,那麼可以申請延期。延期舉證申請時效又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我們不妨來學習瞭解下。

一、延期舉證申請時效為多久?

《解釋》第100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並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通知申請人。法律只是規定適當延長,多久是適當,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六條關於舉證期限延長的規定。

舉證期限只是當事人事先協商確定或是人民法院事先指定的期限,並不是一個不變期間。這是因為在訴訟中,當事人可能因存在某種障礙而不能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且這種障礙是否會消除以及在何時消除均無法確定。對於此種障礙,如果法律不加救濟,不僅會有損於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以及法官裁判的公正性和社會公信力,而且對當事人來說,他們會因此而喪失許多至關重要的訴訟機會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權利。因此,在遇到此類障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法定的方式予以救濟,其表現方式就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此類障礙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原因而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2、證據本身在客觀上產生於開庭審理過程中;

3、由於第三方的原因,使得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

4、其他因證據收集上的實際障礙而使得當事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的情況。如證人出國一時無法與之聯絡,持有重要書證的人下落不明等。

但是,對一方當事人延期舉證的申請如果不加限制地予以同意,勢必會損害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可能有損於訴訟的公正。因此,法官對丁-當事人延期提交證據理由的正當性,除上述理由之外,還應從以下方面加以考慮:

1、是否給對方當事人可能帶來不利之處;

2、證據材料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有無重要性;

3、當事人之所以沒有在開庭審理前提交證據,主觀上是否有遲延訴訟的故意以及重大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延長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適用意見》,對此類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為提高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防止當事人借舉證期限的延長拖延訴訟,舉證期限的延長一般不應超過兩次。至於舉證期限究竟能延長多少,可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但應以不過分延遲案件的審結為準。此條件也應當適用於當事人再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情形。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的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舉證。延期舉證申請時效一般在舉證期限內有效,如果當事人延長舉證後仍提交證據困難,亦可以再次申請延期,至於延期舉證能夠延期多久,就要看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