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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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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分別是怎樣的

農村宅基地為許許多多的農民朋友解決了住房問題,但有些農村村民和農戶對於農村宅基地的政策不是十分了解,例如宅基地使用權人應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接下來本站網站的小編將為您講解一下。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如下權利,並承擔一定的義務:

1、佔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佔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

2、收益和處分。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閒處種植果樹等經濟作物而產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權人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將不再批准。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只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二、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所需手續

農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具體說:

1、由本人向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

2、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其成員會議或者村民委員召開其村民會議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進行討論;

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者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

4、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佔用農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宅基地使用權人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就是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可以在農村宅基地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者其他與居住相關的建築物。如果在該土地上有農作物的收益都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若您還有其他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