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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嗎 | 相關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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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嗎,相關政策是怎樣的

重慶農村宅基地買賣嗎相關政策是怎樣的

《重慶農村宅基地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範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管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範圍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四條 對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按照都市計畫,進行舊村改造,集中興建農民住宅小區。對都市計畫區範圍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編制村莊、集鎮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劃和集約用地的要求實施。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和舊村改造。

第五條 村莊、集鎮建設規劃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各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必須符合建設規劃。在建設公益設施和劃定村民宅基地等實施規劃過程中,要本著科學引導、循序漸進、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好教育工作,正確處理新建與拆舊的關係,做好村莊、集鎮的建設工作。

第六條 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菏澤市區都市計畫區以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市政府負責;都市計畫區以外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由牡丹區政府具體負責,報市政府登記備案。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2、申請條件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一)年滿20週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二)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三)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四)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積審批標準為:(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三)山地丘陵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具體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准:(一)年齡未滿20週歲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三)本村村民將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出賣、出租、贈與或改為經營場所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對宅基地沒有繼承權。農村村民在合法繼承房屋的條件下,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後,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否則,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3、報批程式

第十三條 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全體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後,在本村張榜公佈,公佈的內容有戶主名單、用地位置、面積和四至等,公佈時間為10日。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鄉鎮政府、辦事處稽核。

第十四條 申請宅基地,應向鄉鎮政府、辦事處提交下列資料:

(一)村民個人申請宅基地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家庭成員狀況,戶口是否屬本村農業戶口等;

(三)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出具的材料包括:

1、申請人現有宅基地情況。包括現有宅基地幾處、位置、面積等;

2、對申請人擬發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積、標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圖等;

3、村民會議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情況,在村集體公佈情況的書面說明;

4、鄉(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狀圖等,並註明擬佔用土地地類。

(四)屬於建新交舊的,申請人與村委會簽訂的建新交舊協議書;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辦事處對村委會報送的申請宅基地的材料,應在10日內稽核完畢。符合條件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管理人員應在5日內到現場進行地籍測量、丈量定界,組織填寫《地籍調查表》和《用地審批表》等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時間為15日;經審查合格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進行登記造冊,確認集體土地使用權,審批時間為15日。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在接到審批結果後3日內張榜公佈。

第十七條 村民自住宅用地批准檔案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或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按規定繳納工本費。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第十八條 農村宅基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在批准宅基地前,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逐級向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確需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建設住宅的,應由土地所在鄉鎮政府、辦事處組織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墾整理與原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九條 由於房屋依法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市或縣人民政府換髮《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由市或縣人民政府進行登出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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