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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強拆裡面的物品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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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強拆裡面的物品怎麼舉證

房屋強拆裡面的物品怎麼舉證

如果房屋強拆要舉證裡面的物品的話被告人可以提供書證、物證等的證據證明強拆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房屋被合法強拆根據房屋價值的損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等方面的內容確認賠償數額。

二、房屋強拆包括那些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這也肯定了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為準進行補償。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等。上述費用都屬於強拆造成的直接損失,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方主張賠償上述費用。

綜上所述,如果自己的房屋遇到強拆的話是可以向對方索取相應的賠償的,包括了被強拆的房子以及被強拆房子裡面的相關物品的,但是要注意如果要索取賠償的話是要提供相關證據或者相關規範性檔案來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