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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著物遭強拆被判違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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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附著物遭強拆被判違法怎麼處理

房屋附著物遭強拆被判違法怎麼處理

拆遷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利益。

國家賠償的範圍:財產損失 補償權益 逾期利息

在房屋徵收強制拆除的行政賠償案件中,為有效維護被徵收方合法權益,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確定行政賠償專案和數額時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被徵收方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按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即對被徵收方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以體現賠償訴訟的懲戒性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最大限度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和救濟因受到公權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功能與作用。

因此,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於賠償損失範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賠償請求人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還應包括其作為被徵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徵收安置補償權益,如產權調換安置房、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如此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立法精神。

二、強制拆遷有哪些程式

1、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物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當房屋被強拆的時候,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但是如果房屋已經被強拆完畢的時候,只能夠進行申請國家賠償了,而在判決賠償的範圍的時候,一般是由財產損失加補償權益,再加預期利息來共同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