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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進行強拆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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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房屋進行強拆如何舉證

一般房屋進行強拆如何舉證

如果房屋強拆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有舉證的責任,所以被告人提供強拆是合法的證據,如是屬於違建、法院強制執行書等。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資料;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二、怎麼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並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行政部門是需要依據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等材料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還沒有得到解決,這樣的司法強拆是不合法的。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比如區級人民政府、街道辦,城管部門等沒有申請執行權力。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在被徵收人收到徵收補償決定通知檔案之後的訴訟期(6個月)滿之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司法強拆有效,過期無效。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強拆有合法的和不合法的,合法的情況下強拆人不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是需要根據案情的情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不合法的情況下,那麼跟損失進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