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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拆遷人遭遇強制拆遷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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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被拆遷人遭遇強制拆遷怎麼辦?

當被拆遷人遭遇強制拆遷怎麼辦?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二、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拆遷戶遇到強制拆遷的情況下,應當檢查該強拆行為是否合法,強拆行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來執行,如果沒有對相關程式進行認定,那麼勢必造成違法的後果,如果在強拆過程中造成了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的,還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