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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遇到強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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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遷中遇到強拆怎麼辦?

拆遷中遇到強拆怎麼辦?

拆遷中遇到強拆可以通過協商以及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方式解決。強拆違法起訴期限是6個月的時間。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被強拆的,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從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但最不超過2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衝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式,相對於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現實生活當中,在拆遷過程是需要和被拆遷人員來進行協商,然後關於補償方面的問題達成一致,在沒有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夠強制性拆除的,如果暴力強制性拆除的話,對於相關人員來說是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複議來進行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