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判決執行>

當事人妨害執行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判決執行 閱讀(1.43W)

一、當事人妨害執行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當事人妨害執行的行為主要表現形式有哪些?

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行為。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行為。

(三)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為,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明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明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為。

(四)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手續完備而拒不查詢、凍結、扣劃的行為;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或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的行為;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逾期未能追回的。

(五)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

(六)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劃撥存款的行為;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明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明或者其他財產的行這

(七)其他妨礙協助執行的行為。

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或個從如果在執行過程中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的,執行法院對行為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適用對妨礙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

二、妨害執行的行為怎麼處理?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妨害執行的行為可以根據案情依法採取下述強制措施:

(一)拘傳: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場的被執行人強制其到場的一種特殊的傳訊方法。調查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調查詢問後不得限制被拘傳人的人身自由。

(二)罰款: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人,責令其交納一定現金的措施。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應制作決定書,送達被罰款人。被罰款人對罰款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三)拘留:人民法院對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十五日內)限制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嚴厲的強制措施。採取拘留措施應作出拘留決定書,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被拘留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口頭或者書面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四)追究刑事責任:對拒不執行和妨害執行行為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害公務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等罪名的被執行人或其他當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妨害執行行為,是指有義務履行或協助的組織或者個人,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式執行過程中,阻礙或拒絕執行,使執行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從而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其行為已經違反法律,會受到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