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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土地租賃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土地徵收 閱讀(1.35W)

一、東營土地租賃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東營土地租賃法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東營土地租賃法律的規定內容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賃關係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 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交付租金並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

土 地租賃合同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為國家,代表國家行使出租權的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租賃合同 有一定的期限,最長不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出讓方式的一種補充。它與土地使用權租賃不同,按照《城鎮國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 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租賃也應當簽訂合同。

二、土地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是什麼?

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在我們國家土地是可以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來進行租賃的,當然租賃的時間成本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來進行確定,但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不同型別的土地是有最長的租賃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