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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地使用優先權有什麼規定

土地承包 閱讀(2.26W)

土地使用優先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具有某些土地的優先使用的權利,世界各地的規定會有一些差異,但是大體情況是差不多的。下面以印度和我國為例,講述一下印度土地使用優先權主要包含那些內容,以及我國關於土地使用優先權的有關規定。

印度土地使用優先權有什麼規定

一、印度土地使用優先權有什麼規定

1,印度土地不是自由買賣。

2,印度不是土地私有制,印度接受了英國制度中的全面負面,而把土地私有制的合理成分,扔掉了。在英印時期和今天的印度,土地所有權制度是一模一樣的。

3,土地產權,實際上就是該塊土地的包稅權!這樣英印政府就可以“對地不對人”,省下了許多稅收部門的工作和人員編制。同時按土地稅單審理土地財權糾紛,是政府簡單做莊家的大生意。

二、我國關於土地優先權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這些規定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土地承包優先權。

1、優先承包權的內容

法律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按照民法典一般原理理解,這裡所說的主要內容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缺少了這些條款,可能導致合同不成立。本案中《漁塘承包合同》具備了農業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成立並有效。

2、優先承包權的行使

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優先承包權的行使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條件相同,即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相同

在發包方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內容同發包方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相同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可以主張優先承包權。如果條件不同,則按照“誰的條件優,誰獲得土地承包權”的原則處理。如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承包優先權。

根據法律規定若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經民主議定程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使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也不應當予以支援。

印度的土地也是屬於報稅權,與我國的集體所有制有著很明顯的差異。我國的土地使用優先權中集體中的其他個體可以有優先申請使用土地的權利,相對於印度的制度更加的合理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