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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土地徵收標準

土地徵收律師解答 閱讀(2.34W)
江蘇省土地徵收標準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江蘇省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於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