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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程式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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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拆遷是政府工作的熱點、難點和焦點,農村的房屋拆遷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與城市房屋拆遷存在著一定的不同。那麼,如何認識這樣的不同點,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程式的法律規定到底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應的法律條文與知識,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程式的法律規定?

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程式的法律規定?

一、一般規定

補償安置依據: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地產權證、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或者建房批准檔案的記載為準。如記載與實際不符的,除已依法確認的違章建築外,應以實際面積為準。

特別情況的處理:

1、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且新房已建造完畢的,對新房予以補償,對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不予補償。徵地公告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檔案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具體補償金額可以參照建房批准檔案內容補償,也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議定;

2、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違法並應無償拆除的建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以及徵地公告後擅自進行房屋及其附屬物新建、改建、擴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補償。

4、一拆遷範圍內,既有國有土地、又有集體土地的,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拆遷房屋補償安置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執行;被徵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執行,如當地規定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執行的,從其規定。

二、中拆遷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規定

1、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一般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公佈。

2、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律師應瞭解,現行規定拆遷人,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範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徵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補償:

律師應瞭解並告知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裝置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並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補償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三、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安置:

在辦理拆遷非居住房屋的補償的服務中,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這種拆遷及補償應當有利於當地經濟的發展,防止拆遷對當地原有工商業與就業的負面影響。

補償標準一般為: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

(1)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裝置安裝價格計算的裝置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裝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築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國家建設徵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多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徵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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