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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程式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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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案,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被拆遷人)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一系列活動。

關於城市房屋拆遷程式的具體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的程式:

1、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程式

拆遷人按規定向有關政府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房屋的地域範圍。同時,由規劃管理部門通知被拆遷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改建、擴建等工程。

2、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拆遷人在獲得土地使用權後,應當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和房管所摘錄拆遷範圍內的常住人員及其房產狀況,對被拆遷人進行逐一採訪,摸清要求,並分類做好記錄。拆遷人再根據核實的情況和國家、地方有關安置的規定,編制出詳細的拆遷計劃和方案。

3、申領拆遷許可證

國家對房屋拆遷實行許可制度。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人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建設專案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房屋拆遷許可證是拆遷人獲得許可從事房屋拆遷活動的法律憑證,只能對指定的專案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有效。拆遷人必須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拆遷工作,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工作,不得擅自延長。由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告、說明原因和理由,並得到拆遷主管部門的許可。

4、釋出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拆遷公告一般張貼於拆遷範圍內及周圍較為醒目、易於為公眾閱讀的地點,對於規模較大的拆遷,應登載在當地的報紙上。通過釋出房屋拆遷公告,使被拆遷人在正常情況下有可能瞭解城市建設的程序,瞭解拆遷有關的法律和政策,瞭解其應當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積極爭取被拆遷人的支援和配合,減少拆遷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房屋拆遷公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專案的名稱、拆遷人、拆遷時間、拆遷範圍、拆遷的實施單位及其他需要讓被拆遷人瞭解的有關事項。

5、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同一人的,拆遷人只與房屋的所有人簽訂房屋拆遷協議。但如果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遷人需要分別與所有人和使用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6、實施

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任務。搬遷結束後,拆遷人應向被拆遷人出具包括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姓名或者名稱、房屋產權性質、地點、面積、搬遷時間等內容的搬遷驗收單。對完成搬遷後的房屋斷水、斷電、斷熱、斷氣,組織房屋拆除工作。

以上是城市房屋拆遷程式的具體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