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區一級人民政府徵地主體有哪些?

土地徵收 閱讀(2.26W)
區一級人民政府徵地主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區一級人民政府是實施徵地拆遷的主體,區一級政府是有權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
土地徵收,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享有審批權的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徵收非農用地的,可以直接辦理審批手續;徵收農用地的,應該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再辦理徵地審批。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徵用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徵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