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土地徵收>

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有哪些義務

土地徵收 閱讀(1.36W)

對土地的徵收工作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門具體採取徵收措施的,近年來土地徵收糾紛不斷,人們只以為政府相關征收部門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其實,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既有權利也有義務。究竟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有哪些義務?以下是具體介紹。

政府在土地徵收中有哪些義務

一、徵地前告知義務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程式有明確的規定,政府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應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實施。徵地前告知指的是政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當將與徵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徵地農民。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據此規定政府在徵地之前應將下列資訊告知被徵地農民:1、被徵地土地的用途(徵收後的用途);2、被徵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徵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4、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徵地前確認義務

徵地前對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這是政府保障被徵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知情權一項重要義務。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此規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防止徵地機關在被徵地農民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徵地活動,侵害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包括對土地權屬、地類、年產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等的確認等。

被徵地農民簽字確認的材料是徵收土地報批的必備材料,缺乏此材料的徵地批覆屬違反法定程式。

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地異議申請聽證的義務

被徵地農民對政府擬徵地的情況有知情權,對擬徵地的調查結果有確認權,被徵地農民的這些權利,就是政府在徵收土地中應盡的義務。

政府在徵地前應當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徵地農民;對擬徵土地的地類、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還規定:“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據此,被徵地農民對政府擬實施的徵地行為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政府有義務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此項權利的行使。

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參加聽證的主體應當包括被徵地農民、被徵地集體組織、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共同參加聽證。聽證的內容可以為: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認定與補償等。

保障被徵地農民及集體經濟組織對徵地批覆結果知情的義務

此義務在徵地過程中具體體現為政府機關在徵地報批檔案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後,應當將批覆的有關內容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覆檔案後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徵土地所在的村、組,徵收鄉(鎮)集體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1、徵地批准機關;2、徵地批准檔案文號;3、批准的時間;4、批准的用途;5、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6、被徵土地的位置;7、被徵土地地類;8、被徵土地面積;9、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10徵地的補償標準;11、被徵地農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徵地批覆政府徵收集體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徵地批覆侵害村民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村民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提出行政複議。

三、保障被徵地農民對補償知情的義務

政府的此項義務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徵地組織機關要將擬公告,將徵地的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徵地農民。

二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批准徵地之後進行“兩公告”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用土地方案批准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該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閱讀完上文的內容後,你是否已經知道政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有哪些義務呢?目前,很多地方政府在徵地的時候出現了暴力征地的情況,這樣做肯定是不行的,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利益,必要時還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