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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一級人民政府有行政複議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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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一級人民政府有行政複議權嗎
鄉一級人民政府有行政複議權嗎
鄉級政府不具有行政複議權利。鄉級人民政府是政府行政機關之一,是級別最低的政府機構,所以對鄉級政府決定不服的,要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複議,所以鄉級政府不具有行政複議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