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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的主體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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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的主體是哪些
集體土地徵收的主體是哪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