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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徵地拆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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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徵地拆遷監督檢查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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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監督檢查


(一)市人事局負責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幹部)處負責對本區縣(自治縣)和所屬單位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事局,市級各部門人事(幹部)處對本區縣(自治縣)和所屬單位執行年休假情況每年進行不定期抽查和年終全面檢查,並將年終檢查情況書面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對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全市通報。

(三)對制度不健全、不按規定製定年休假計劃、不認真執行年休假制度、未嚴格控制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數的單位,應予以通報批評或限期整改;對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為名義亂髮錢物的,將按《條例》和《辦法》以及有關規定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各區縣(自治縣)、市級各部門執行年休假情況納入全市人事系統綜合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