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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房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土地徵收 閱讀(3.33W)

一、單位房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單位房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單位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可以提前申請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但具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怎麼規定的沒有明確和具體。

出讓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按照土地的不同使用用途,對出讓土地的最高使用年限做了規定:居住用地為70年,工業用地為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為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39條、第40條、第41條又規定了出讓土地使用權在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時終止,土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國家無償取得,需要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單位的還是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到期之後都是需要辦理續期的手續的,這是需要當事人自己在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提出申請,然後經過有關部門的稽核,可以繼續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