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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權分置與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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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權分置與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有何區別?

我國宅基地在歷史上一直承載著穩定社會、穩定農民的特殊功能,即使在今天,宅基地在廣大農村腹地仍然承載著民生保障功能,這也使得宅基地制度改革成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最為複雜、最為敏感的領域。因此,必須樹立底線思維,搞好改革設計,審慎穩妥推進。

宅基地“三權分置”與承包地“三權分置”相比,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底線是保證農民不失地,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保證農民不失所,改革主線都是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的關係。

但與承包地相比,宅基地也有自身特點。比如,宅基地戶均規模較小,一般不足半畝,並受到嚴格控制,而承包地一般十多畝,在鼓勵規模化生產的情況下還呈增加趨勢。又如,宅基地對區位十分敏感,沿海與內地、城市近郊與農村腹地宅基地潛在價值和可流轉性相差很大,而承包地質量主要受肥力影響,各地差異相對較小。

再如,宅基地流轉利用一般基礎投入較大、經營週期較長,相比之下,承包地流轉利用一般基礎投入要小、經營週期要短。因此,在“三權”內涵界定、權能賦予上既要充分借鑑,也要區別對待。

三權分置的好處是什麼?

擴大種植規模,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後,農村土地流轉的速度將會加快,土地的生產規模將會擴大,想種地發展農業的農民能夠獲得更多的土地,進行規模化的農業生產,發展多元的新型農業經營,讓農業變成聚寶盆。

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農村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後,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而土地經營權流轉後,農民能獲得一定的流轉收益,增加了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土地不再成為農民的束縛,農民可以選擇進城打工增加收入。三權分置後,農民可以選擇不種地,把土地流轉給其他人,自己外出打工賺錢。

減少土地糾紛。完善土地法律制度。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將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制度產生連帶作用,並經過相應的制度修改、制度調整、制度設計、制度完善等來滿足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