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形成的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