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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使用證是集體土地所有人依法對集體土地享有佔有、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合法憑證。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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