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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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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合同的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土地承包合同的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根本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難以實現。

根本違約的判斷標準:

第一,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無論預期違約還是實際違約,只要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即為根本違約,可導致合同的解除。例如,買賣合同的賣方拒絕交貨或者交付的貨物嚴重不符合質量要求,即為違反主要義務的行為,買方可主張解除合同。

第二,違約行為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實際生活中,違約行為多種多樣,或完全拒絕履行、或違反履行期限、質量要求,等等,但不論是違反合同哪一條款,不論是重大違約還是輕微違約,甚至也不論是否因為不抗力所致,只要不履行造成受損方訂立合同時所預期的目的落空,則受損方有權解除合同。

上述兩項標準相輔相成,違反主要義務是根本違約的表現形式,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是根本違約的必然結果。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物件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准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徵用佔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土地承包的根本違約是通過是否違反了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另一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進行判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方式,還有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