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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同違約造成拔青苗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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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著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土地合同違約造成拔青苗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產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只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合同的解除方式:

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

①雙方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單方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單方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c.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d.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共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e.法規定的其了情形。因不可抗力產生的法定解除,發生不可抗力一主與非發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享有。因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遲迮履行、其他情形下定解除權,僅由非違約方單方享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能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到對方是。合同的解除權是典型的形成權,解除權人只要將解除和意思表示通知對方,即產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不以對方同意為生效要件。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如今的土地再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已經是越來越多樣化了。有很多農民會選擇將自己家裡面的土地承包給別的開發商來進行開發。這時候就需要簽訂一定的合同。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合同沒有在解除條款中提別約定的話真正來說青苗補償費與合同的解除沒有什麼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