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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步驟

土地承包 閱讀(9.67K)

土地證,是國家規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撤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步驟

根據國家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撤銷土地使用證具體步驟如下:

1、先到國稅拿表格:按國稅的要求填寫、簽字,蓋章、繳銷發票、補稅後,它會收回國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國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2、拿著國稅的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到地稅拿表格,補稅後,它會收回地稅稅務登記證,給你一張地稅登出稅務登記通知書。

3、拿著兩張通知書,銷銀行賬戶。 土地證,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土地證書是土地權利人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法律憑證,一套住房應當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兩證齊全才算獲得了完整的權利。凡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證書。

4、持證明或者說明材料、身份證和申請書到國土資源局申請,經國土資源局派員現場勘測、調查核實後登出

在實踐中,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常見的程式錯誤有四種:

一是,行政機關發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在後;

二是,違反國務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關規定,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這宗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混淆,即同一個審批檔案既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覆只送達新的土地使用者,沒有送達原國有土地使用者;

三是,登出原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證時,不依照國家《土地登記規則》中“登出土地登記”的規定程式辦理;

四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訴權和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第(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土地登記規則》第六章“登出土地登記”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資函2000 215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通知原土地使用者依法辦理登出土地登記手續,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都市計畫進行舊城區改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給予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出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登出土地登記,登出土地證書。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登出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方可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該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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